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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数亿元的村集体土地疑似流失,上海华泾镇700余名原村民苦求“知情权”未果

导读“我们不想弄清楚那些复杂的股权转让是怎么来的,我们就想知道我们村集体的土地是怎么没的!价值几个亿的集体土地说没就没了,我们村民难道...

“我们不想弄清楚那些复杂的股权转让是怎么来的,我们就想知道我们村集体的土地是怎么没的!价值几个亿的集体土地说没就没了,我们村民难道不应该有知情权?”日前,原上海市华泾镇虹南村的多位村民代表向指尖新闻反映,原属于该村集体所有的约5万平方米土地不知道什么时候更改了土地性质,归属了其他公司,而村民们多方奔走想行使“知情权”却没能成功。

2000余名村民变成“股东”

据村民代表周女士介绍,她原来所在的华泾镇虹南村现在已经是上海市比较繁华的地段。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配合城市发展,虹南村被撤销。1993年,上海远中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远中实业)成立,虹南村村民们所拥有的集体土地占股95%,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实控的上海华泾集体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占股5%(下简称华泾资产)。周女士称,远中实业成立之后,虹南村2000多名村民都变成了“股东”,而且还领取了股权证。此后,村民们每年都能领取到2—3万元的分红。据她讲,分红的来源是远中实业经营运作村集体土地赚取的。

△原虹南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大厦(当事人供图)

2020年9月,为了解决成员资格失位等问题,上海徐汇区华泾镇远中经济合作社(下称远中合作社)在华泾镇政府的组织下成立,成为远中实业的大股东,仍占股95%。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远中合作社成立后,原先明确给村民的隐性股权转换为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份额,在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系统中进行了登记。

集体土地疑似流失引发村民质疑

村民代表称,此次广大合作社成员的质疑源于上海民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民润公司)的股权转换。

据介绍,2004年,远中实业与上海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聚鑫公司)约定共同成立了民润公司,双方协议约定,远中实业以徐汇区宜山路1218号、141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作价投入,聚鑫公司以建造工程项目的造价作为投入,其中,远中实业占股55%,聚鑫公司占股45%,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为20年。两家公司还约定,协议到期后,土地仍归远中实业所有,土地上建筑归聚鑫公司所有。

2019年,民润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根据重组方案,原民润公司资产中,远中产业园的一、三、四期园区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归远中实业所有,二期园区土地及其地面建筑归民润公司所有,远中实业从民润公司退出。

村民代表们表示,远中产业园二期的园区土地总建筑面积约为5万平方米,是村集体土地中位置最好、价值最高的地块。根据上海市的土地价格,村民代表保守估算,那块地的总价应该在10亿元左右。而根据民润公司的重组方案,那个地块已经从集体所有土地变成民润公司所有,村民代表认为如果那块土地性质发生了改变,那就造成了集体土地流失。

△村民认为流失的集体土地所处位置(当事人供图)

村民欲行使“知情权”未获成功

根据村民代表掌握的材料,2019年9月6日,上海市徐汇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华泾镇政府回复远中实业提交的《华泾镇集体企业投资项目申报审批表》时,明确强调:“确保产权清晰,集体资产不流失。请及时召开股东会,按照规定和程序要求完备相关手续……”

为了了解核实是否出现了集体土地流失,进而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从2022年开始,村民代表欲行使“知情权”,开始多方申请华泾镇政府和远中合作社公开相关信息,但均未获得成功。指尖新闻记者在2022沪7101行初318号的判决书中看到,华泾镇政府认为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镇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审备案,故社员们对华泾镇集体资产无监督、管理职权,资产管理会系华泾镇党委的非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对外。此外,700余名远中合作社成员签名要求召开成员大会,也遭到华泾镇政府和远中合作社拒绝。

针对民润公司资产重组时是否有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2024年6月28日,华泾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也作出回复:“重组工作程序完备、手续齐全,符合集资监管相关决定,完成重组后,净利润上升,不存在集体资产巨额流失、集体经济利益受损等问题。”

对此回复,村民代表认为是偷换概念,“净利润上升是经营和市场问题,这跟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流失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不能为了利润上升,就用集体土地换钱吧?”

△要求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的成员签名(当事人供图)

法学专家称应保障村民“知情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北京存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胡胜利对指尖新闻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民润公司成立时是远中实业以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后使用,民润公司不享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处分权,因此在远中实业退出时把土地进行分配,显然是不合法的。

对于当地村民要求的知情权,胡胜利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是成员所享有的知悉、获取成员自身利益和集体共同利益相关事项的重要权利,是保障其成员权行使的一项基础性、保障性权利,其范围应当包括财务知情和事务知情。因此应依法予以支持。

8月12日,指尖新闻记者通过电话和短信,尝试多次联系遭到实名举报的远中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和华泾镇的相关领导,但均未获得正面回应。

来源:指尖新闻

来源: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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