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首次将“自愿、弹性”列为延迟退休原则
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中,中央首次将“自愿、弹性”列为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原则。
《决定》在第46条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中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
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教授杨燕绥对第一财经表示,《决定》首次提出“自愿”的原则,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现行退休政策没有给劳动者选择的余地,“自愿”则尊重了个人的劳动能力与劳动状况,个人可以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和工作岗位状况做出是否延迟退休的选择,这是公共选择中非常关键的一点。
杨燕绥表示,弹性原则也是第一次正式写入党中央报告中,之前常说的“小步慢走、弹性实施、强化激励”只是一种政策描述,《决定》首次将“弹性”上升到了原则的层面。因为弹性能够克服很多刚性,当面临多重问题,寻找解决方案的时候,弹性是非常重要的原则,能够留出很多的空间去讨论,最终形成一个有共识的方案。同时,延迟退休方案越有弹性就越有适应性,有利于实现中央所说的“量力而行”。
我国现行退休制度有两大特点,一是法定退休年龄偏低,退休年龄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男性60岁,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的国家之一;二是实行强制退休制度,即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强制退休,雇主有权利终止劳动者的工作。
很多发达国家实行的弹性退休制度,不实施一刀切,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形成调节退休年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劳动者身体健康愿意继续工作,雇主无权拒绝。同时,对于晚退休者,国家还会在养老金上给予奖励。
比如,美国的主要做法为,根据不同出生时间,设定不同的正常退休年龄;同时规定,在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可领取全额养老金,之后退休金按照推迟时间的比例相应增加。
“《决定》中一个很突出的新意是明确提出‘法定退休年龄’,因为我国退休年龄都是政策规定的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二十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要根据国民平均预期寿命及大数据建立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也要有相应的劳动年龄人口界定这样的制度安排。”杨燕绥表示。
杨燕绥表示,我国在“自愿、弹性、法定退休年龄”三个新提法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地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劳动力市场需求。从就业市场的情况来看,渐进式的弹性退休制度有助于实现就业人员从数字经济替代岗位转向照顾经济岗位,一些大龄还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意愿的人员经过培训之后,可以转向老年人照护岗位,这对劳动力市场转型和解决结构性失业有多重意义。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对第一财经表示,党的十八大就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但由于不同群体对“延退”的利益敏感度不同,不同群体大龄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不同,社会上对延退的声音各异,此次《决定》提出按照自愿和弹性原则,将选择空间让渡给个人,个人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做出符合个人意愿的最优选择,按照”自愿“原则,个人可在几个年龄节点选择,按照”弹性“原则,对自愿延退的人可给予激励系数,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
“一般来说,政策可能会是设置一些延退年龄段,由个人选择,多延多得,但一经选定不可改变,不会是想延多少就多少”,张盈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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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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